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江蘇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自上市以來,嚴格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 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不斷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促進 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鑒于公司已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非 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目前該事項正處于中國證監會的審核中。根據相關要求,現 將公司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處罰或采取監管措施及整改情況公告 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采取處罰或監管措施的情況 公司自 2012 年 6 月上市以來,不存在被證券監管部門及交易所行政處罰或 監管措施的情形。
二、公司原高管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采取監管措施的情況 自上市以來,公司原高管收到過一份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 監管函和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的一份監管措施決定書,具體情況如下: 1、深交所監管函的內容: 2015 年 4 月 3 日,公司原副總經理江瑜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公司監 管部出具的《關于對江蘇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江瑜的監管函》(創 2 業板監管函[2015]第 17 號),根據該函, “你(江瑜)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辭去上 市公司副總經理一職且生效, 4 月 1 日你減持公司股份 50000 股,成交金額 820500 元”。“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也違背你在公司 招股說明書中作出的„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諾。請你 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2、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內容 就上述事項,江瑜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的《行政 監管措施決定書》[2015]14 號,根據該決定書,“經查,我局發現你(江瑜)在 2015 年 4 月 1 日違規減持江蘇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50000 股”。“上述 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4 號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 監會公司[2013]55 號第六條的規定,現責令你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予以改 正”。 3、整改措施: 就上述事項,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會同律師及時向公司提交 了關于該事項的備忘錄,請公司對該事項引起充分重視,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了整改和完善: (1)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及深交所的要求,請江瑜將違規交易公司股票的相 關收益交予公司;江瑜已將該等收益交予公司。 (3)公司再次要求各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已離職但尚在股份限 售期內的相關人員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 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的相關規定加強股份管理,嚴格履行 相關承諾,不得違規買賣股票,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3)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會同律師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組 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開展包括上述事項在內的相關規范 運作規則培訓,進一步提高相關人員的規范運作意識。 綜上所述,公司自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以來未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 采取處罰或監管措施的情況。公司原副總經理在其辭職后因在限售期內違規賣出 3 股票收到了深交所的監管函和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的監管措施決定書,公司已 要求其就該事項及時進行了整改,截至目前未再發生類似事件。 特此公告。
江蘇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5 年 9 月 1 日